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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淮河能源控股集团谢桥煤矿“3·11”较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例

  • 发布时间:2024-07-13
  • 来源: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  作者:佚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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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安徽淮河能源控股集团谢桥煤矿“3·11”

  较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例

  2024年3月11日,安徽省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桥煤矿(以下简称谢桥煤矿)发生较大瓦斯爆炸事故,造成9人死亡、15人受伤,直接经济损失1637.73万元。

  一、事故单位基本情况

  谢桥煤矿隶属于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业分公司,为国有企业,生产能力为960万吨/年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,水文地质类型为极复杂,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为Ⅱ类自燃,有煤尘爆炸危险性。

  事故地点为谢桥煤矿二水平东翼C组13-1煤层采区2131(3)采煤工作面。该工作面按走向长壁布置,走向长度3008米,倾斜长度242米,采用综采工艺。采取顺层钻孔、顶板抽采巷和上隅角埋管等方式抽采瓦斯,采取灌浆、注氮等防火措施。事发前已回采130余米,遇有Fs218正断层,正在过断层。

  二、事故直接原因

  2131(3)采煤工作面过断层期间,采煤机截齿与断层带岩石摩擦产生火花,引起断层带裂隙中涌出的瓦斯燃烧,对工作面实施封闭灭火,封闭区域内发生瓦斯爆炸,造成人员伤亡。

  三、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

  (一)谢桥煤矿。一是过断层期间瓦斯治理不到位,未对断层采取超前治理措施,出现瓦斯爆燃、燃烧后,仍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。二是火源防范及处置不到位。对采煤机截割岩石产生火花可能引燃瓦斯的风险研判不到位,采取的治理措施主要围绕于防治采空区自然发火;出现瓦斯爆燃、明火和烟雾后,仍将加快推进度作为消除隐患的主要手段,采取的措施未能有效消除火源。三是封闭施工组织管理不到位。未做到进、回风侧密闭墙通风口同时封闭;封闭作业时,未按规定撤出其他区域人员,且封闭施工完成后,部分人员未按规定立即撤至安全区域。四是事故信息报告不及时。工作面发生瓦斯爆燃、产生明火等事故征兆,未按要求上报;7名涉险人员经医院抢救无效确认死亡后,未及时补充报告。

  (二)上级公司。一是淮河能源煤业分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。未及时了解掌握谢桥煤矿2131(3)采煤工作面发生瓦斯爆燃、燃烧等情况;对封闭工作面可能引发的瓦斯爆炸风险研判不足,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审核把关不严,未有效督促进、回风侧密闭墙通风口做到同时封闭、撤出其他区域人员。二是淮河能源控股集团对矿井灾害治理指导督促不到位,未能指导督促矿井有效治理重大灾害,对提级管控的谢桥煤矿2131(3)采煤工作面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,未能了解掌握并指导督促谢桥煤矿有效消除工作面瓦斯及火灾隐患。

  (三)安全监管部门。一是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安全监管不到位。驻矿安全监管员驻矿期间,未及时掌握谢桥煤矿安全生产状况;对谢桥煤矿开展检查期间,未能及时了解掌握2131(3)采煤工作面瓦斯爆燃、燃烧等情况。二是对驻监管人员管理不到位。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日常管理交由聘请的安全管理专家负责,驻矿安全监管员履职不认真、不到位。

  四、调查处理情况

  事故共对37名相关责任人员提出追责问责建议。其中,对谢桥煤矿矿长、党委书记、总工程师、安全副矿长等19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罚款、暂停或撤销相关资格证等行政处罚;矿长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;对煤业分公司党委书记、总经理、总工程师等9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;对淮河能源副总经理、安全环保总监、安全监管部部长等5人给予政务处分;对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总工程师、煤炭工业科科长等4人给予政务处分。

  对谢桥煤矿处200万元罚款。责成淮河能源、阜阳市人民政府向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。

  

  


原文链接:https://www.chinamine-safety.gov.cn/zfxxgk/fdzdgknr/sgcc/sgalks/202407/t20240711_494495.s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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